
(SeaPRwire) – 最高法院駁回Young Poong的最終上訴,三級法院均確認Korea Zinc表決權限制的合法性
最終判決洗清Korea Zinc管理層所有關於背信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指控
此裁決確保了Korea Zinc治理改革的穩定性,並強化了其抵禦敵意收購的能力
韓國首爾, 2026年4月3日 — 韓國最高法院已對Korea Zinc (KRX:010130)作出最終勝訴判決,駁回Young Poong針對去年定期股東大會決議效力停止假處分的最終上訴。最高法院於4月2日裁定,維持首爾高等法院去年6月24日作出的原判。
此項裁決再次確認,Korea Zinc於2025年3月28日舉行的定期股東大會上限制Young Poong表決權的行為是合法的。該措施是基於《商法》第369條第3項,因Korea Zinc的澳洲子公司Sun Metals Holdings (SMH)收購了Young Poong超過10%的股份後形成交叉持股。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三級法院現均已承認Korea Zinc的行為合法。
特別是,法院認為下級法院的判決正確,未認定Korea Zinc管理層存在背信或違反《公平交易法》等指控。法院裁定下級法院的認定是合理的,即「難以認為Korea Zinc管理層在經營權爭議期間,為個人目的利用SMH和Sun Metal Corporation (SMC)收購債權人股份構成背信或違反《壟斷規制及公平交易法(公平交易法)》,亦難以認為SMC在將債權人股份作為實物股利分配給SMH的過程中違反了《金融投資服務暨資本市場法(資本市場法)》」。
此外,最高法院駁回了Young Poong的所有主張,包括其關於「《商法》第369條第3項中的『子公司』僅指國內公司,且SMH並非股份有限公司」的論點。
根據《商法》第369條第3項關於交叉持股的規定,若一公司、其母公司及子公司——或單獨子公司——持有另一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十分之一以上,則該另一公司所持有之該公司或母公司股份不具表決權。
最高法院表示:「審酌相關法理及記錄,下級法院之判決妥當,且在交叉持股表決權限制及權利濫用方面,並無誤解法理或遺漏判斷等影響判決之錯誤。」
最高法院進一步闡明:「下級法院將《商法》第369條第3項中的『子公司』解釋為包括依據外國法設立的外國公司SMH。」法院補充道:「下級法院基於債務人之子公司SMH在功能上等同於我國《商法》下的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提所作出的判決是妥當的,且無法律誤解。」
其結果是,Korea Zinc得以無障礙地推進其治理改善及提升股東價值的措施,例如去年定期股東大會上決議的「設定董事人數上限(19名或以下)」及「任命外部董事為董事長」等。
此外,Korea Zinc管理層及董事會為阻擋Young Poong及私募股權基金MBK Partners的敵意收購嘗試所作出的決策,再次被確認是在合法框架內採取的措施。
繼去年3月的定期股東大會後,在國內外多家委託書顧問公司的贊成推薦,以及主要北美退休基金和一般股東的壓倒性支持下,Korea Zinc於今年的定期股東大會上成功阻止了Young Poong和MBK奪取董事會控制權。
Korea Zinc的一位發言人表示:「Korea Zinc將持續改善治理並提升股東價值,以增加企業價值。」他補充道:「基於此,我們將在眾多股東的支持下,繼續防禦敵意收購嘗試,並作為全球關鍵礦物供應鏈的核心企業,為國家經濟、安全及強化美韓聯盟做出貢獻。」
消息來源 Korea Zin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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